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黄检金融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武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811988********,汉族,中专文化,**玩具商行的实际负责人,户籍在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街道**村**庄组**号,暂住江苏省扬州邗江区**镇**小区**栋**室。2019年6月4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6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武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被告人武某某在阿里巴巴网站上注册了**玩具商行,同年12月,武某某从他人处购进假冒PokémonCenter商标的毛绒玩具,其后武某某还自行提供模板、采购原材料及PokémonCenter的商标,委托薛某某(另行处理)生产假冒PokémonCenter商标的毛绒玩具,并通过其网店进行销售。2019年5月30日,公安机关在薛某某的厂房内查获部分假冒PokémonCenter商标的毛绒玩具。经上海享陆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鉴别,上述扣押的毛绒玩具均系假冒PokémonCenter注册商标的商品。
经司法鉴定:被告人武某某在网上商店销售假冒PokémonCenter商标的系列毛绒玩具,实际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2万余元;薛某某工厂内扣押的假冒PokémonCenter商标的毛绒玩具及背包520个,价值人民币1万余元。
2019年6月4日,武某某在家人的陪同下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黄某某、薛某某、强某某、曹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武某某从他人处购进或委托薛某某生产假冒PokémonCenter注册商标的毛绒玩具的事实。
2.证人周某某、历某某、吴某某的证言、相关赃物照片及**玩具商行的商品页面截图证实,被告人武某某通过网店销售假冒PokémonCenter注册商标毛绒玩具的事实及涉案赃物的外观特点。
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任天堂株式会社出具的授权书、上海享陆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商标相似度证明、未授权声明、商标注册证等书证证实,任天堂公司从未授权被告人武某某使用PokémonCenter商标,且公安机关从薛某某处扣押的玩具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4.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赃物照片证实,被查获的赃物的数量、外观特征。
5.上海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从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调取的线上销售数据证实,被告人武某某网上商店销售假冒的PokémonCenter系列毛绒玩具的实际销售价格及本案的涉案金额。
6.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本案的案发经过及被告人武某某到案经过。
7.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与上述相关物证、书证相印证,证实其实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力菲
检察官助理:宦彦峰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司法鉴定意见书四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两份
7.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件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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