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孝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011987********,汉族,初中文化,孝义市**镇**村人,无业,住本村。2016年8月11日因嫖娼被孝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以1000元罚款。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12月9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9日被孝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孝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4日下午,被告人武某某在**村其父亲家门口见被害人陈某某为其邻居乔某某维修晋K96***冀AB***挂大车,便提出要给该车相向正对的自己家的冀AY1***晋K0***半挂牵引车检修一下气泵,被害人陈某某检修之后,被告人武某某站在车下,按下了发动按钮,致该车前行、将正在捡拾工具的被害人陈某某夹在两车头之间受伤。经鉴定:陈某某肠破裂术后构成重伤二级;骨盆骨折、髋白骨折构成轻伤一级;右肩胛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左侧第6、7 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武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讲明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2、证人乔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
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4、受案登记表、被告人驾驶证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前科劣迹查询结果、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
5、太原市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车辆痕迹检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道路交通复核结论;
6、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及其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而没有预见,致发生将他人重伤的结果,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武某某有期徒刑一至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孝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志萍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孝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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