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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4331993********,河北省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镇**村**号**号,现暂住:天津市西青区**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6月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12日经本院决定,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和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6日7时许,被告人武某某在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东沽路地铁站工地,应津A****0号解放牌货车驾驶员王某某请求,驾驶山推16履带式推土机自工地泥坑中拖拽王某某陷入泥坑的车辆。在被告人武某某倒车过程中,因路面湿滑,其未能及时有效控制推土机,导致推土机溜车,与货车头部相撞,并致站在两车之间的王某某头部受挤压当场死亡。经鉴定,王某某系钝性外力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武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案发后,经工地工作人员庞某某报警,被告人武某某在现场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后被告人武某某雇主、工地施工方及保险公司共同赔偿王某某家属人民币共计960000元,取得了王某某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表、交通事故认定书、意外伤害事故赔偿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庞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因疏忽大意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其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梁雪芳

检察官助理:  袁宁宁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武某某现在住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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