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795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151990********,汉族,中等职业教育,职业:无业,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北京市大兴区**镇**路**号。因涉嫌赌博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武某某于2020年8月10日在北京市大兴区**镇**村一出租房内,组织杨某甲、周某某、张某某、丁某某、陈某某、王某某、杨某乙等人以“推筒子”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共计1万元,现场查获赌资共计39300元。
被告人武某某被当场查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水箱壹个、点钞机壹台、赌具叁拾贰张、人民币元;2.证人证言:杨某乙等8名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现场录像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以盈利为目的,聚众赌博,非法获利一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京玉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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