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城检部一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6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021964********,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原系潍坊市**区**协会党组**、**,户籍居住地:潍坊市潍城区**路**号**号楼**单元**室,现居住地:潍坊市潍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4月11日因涉嫌贪污罪被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潍城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4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武某某利用担任潍坊市**区**协会党组**、**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从潍坊市**区**协会账外资金中支取现金人民币95900元用于个人消费、理财支出,据为己有。立案调查后,涉案赃款已全部追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书证:干部任免审批表、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交代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建建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