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诉刑诉〔2019〕1683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 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2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西安市长安区**乡**街**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11时30分许,吸毒人员李某某与被告人武某某联系购买冰毒,并通过微信向武某某转款人民币400元。后武某某联系其上线(微信昵称**、微信号**)购买冰毒并向上线转款350元,后武某某收到其上线通过微信发送的藏毒地点信息又转发给李某某,李某某从藏毒地点取到毒品后与他人在其住处一起吸食。当日22时许,武某某又采取上述相同方式收取李某某400元,向其上线转款370元后向李某某贩卖冰毒一次。2019年9月20日,武某某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提取笔录、微信注册信息及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
2. 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玮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武某某现羁押于鄠邑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四张。
3. 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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