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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刑诉〔2020〕360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4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湖北省仙桃市**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15时许,被告人武某某收到证人劳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300元人民币向其购买毒品冰毒,后被告人武某某在其位于本市海珠区**街**巷**号**房的住处将1包白色透明晶体交给劳某某,交易完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查获疑似毒品白色晶体一小包,净重0.2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劳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武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武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盛楠

                                               检察官助理 钟清静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武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2卷,光盘7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有扣押的物品:苹果手机1部、净重0.20克的透明晶体1小包(见扣押清单NO:0002414),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请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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