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二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231958********,汉族,文盲,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广灵县**乡**村,住广灵县**乡**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广灵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日,被广灵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9月29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山西省广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武某某去浑源县买羊羔未成,在浑源县车站外候车回广灵,有两个骑摩托车的男子对武某某说卖“老洋油”和“安钠咖”比卖羊挣钱,被告人武某某便以每块9元的价格买了50块“老洋油”,以每袋250元的价格买了5袋“安钠咖”(每袋900至1000颗),共花费1700元。被告人武某某回家后,按照“老洋油”每块20元、“安钠咖”一元两、三颗的价格卖,共卖了300元左右,获利约50元。
2020年4月15日,广灵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武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当场在洗衣机内查获“安钠咖”5袋、“老洋油”37块,称重共计2709.75克。2020年4月23日,经大同市公安局毒品实验室鉴定,以上“安钠咖”和“老洋油”均检出咖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查获的毒品“安钠咖”和“老洋油”;
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称重笔录、户籍证明等;
3.证人证言: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武某某的讯问笔录;
5.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
6.辨认笔录:王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明知“老洋油”和“安钠咖”是毒品而进行贩卖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岳晓丽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 被告人武某某现住广灵县**乡**村,联系电话1833521****;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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