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溆检公诉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武某某(外号“小武”),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4199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湖南省溆浦县人,住湖南省溆浦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7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初,被告人武某某通过微信以“李敏娇”的名义与谢某某建立了联系,在得知谢某某考驾照科目二挂科之后,被告人武某某告知谢某某能保证其通过驾驶证科目二考试。而后被告人武某某以“李敏娇”、“小武”的身份和谢某某联系,双方以6500元价格谈妥谢某某、胡某某通过科目二考试费用问题,后被害人谢某某将该款通过微信转给“李敏娇”。2019年12月中旬被告人武某某以可以打包办理通过科目三考试为由让谢某某将2100元钱转到“李敏娇”微信中。被告人武某某将骗到的共计人民币8600元用于日常开支,后将被害人谢某某的微信及电话拉黑。
2020年3月6日13时许,被告人武某某在溆浦县大江口镇高速公路出口处被溆浦县公安局低庄派出所民警查获。
2020年3月7日,被告人武某某通过溆浦县公安局低庄派出所退还被害人谢某某、胡某某被骗的钱财,二被害人表示对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微信转账、聊天记录等相关书证;2.被害人谢某某、胡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并已退还被害人的钱财,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武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可判处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吴厚吉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扣押手机1部。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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