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3195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灵石县**镇**号楼**单元**,原山西汾西**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捕前住灵石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诈骗罪,经灵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8日被灵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1日被灵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灵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月7日,被告人武某某明知自己没有能力给被害人杨某甲的儿子安排工作,仍向被害人杨某甲谎称可以将杨儿子安排汾西**正式工,但需出资5万元。同年1月8日,被告人武某某收取杨某甲人民币2万元,并称如果安排工作后,再收取剩余3万元尾款,武至案发也未联系过相关工作事宜。
2、2018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武某某向被害人张某甲谎称自己是汾西**局退休领导,**局**,每月能领养老金,**正式**,向张某甲骗取10500元人民币,武至案发也未联系过相关工作事宜。
3、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武某某向被害人许某某谎称自己认识汾西**局董事长杨某乙,可以搞到汾西**局内部招工指标,能将被害人许某某女儿及侄儿安排到汾西**局上班,但每人需出资6万元。同年12月18日,武某某收取许某某9万元,称如果安排工作后,再支付剩余3万元尾款,武至案发也未联系过相关工作事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205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灵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国红
检察官助理:雷晓敏
2020年7月19日
附件:被告人武某某现羁押于灵石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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