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18〕230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83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青岛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7年9月2日被新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月3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新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案件于2018年2月14日、4月27日再次移送本院。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武某某通过YY语音聊天软件组织建立一个群名为“联*”的YY群团队,招聘尼某某(另案处理)、曹某甲、财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分别担任财务人员、外宣人员和客服人员,以提供虚假网络兼职工作为诱饵,骗取他人财物,约定外宣人员获得骗取金额的75%作为提成,客服人员获得骗取金额的18%作为提成,剩余资金由武某某、尼某某等人瓜分。
外宣人员以提供网络兼职工作为诱饵,在**同城、**网等网站发布虚假网络兼职招聘信息吸引被害人应聘。在被害人与其联系后,外宣人员让被害人加入“联*”群,由群内客服人员以各种名义诱骗被害人缴纳入职费、试用金、保证金、马甲费、工号费等费用。之后,客服人员再以可以退还缴纳的费用为由,将被害人介绍给团队培训人员,由培训人员继续以缴纳培训费、资料费的等名义骗取被害人钱款。在被害人发现无实际工作要求退款时,相关人员遂将被害人联系方式拉黑、屏蔽或删除。被告人武某某通过上述手段共参与骗取被害人于某某等人人民币共计1113余万元。
2017年9月2日,被告人武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支付宝转账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尼某某、曹某甲等人的证言及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于某某、景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银行交易记录等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共同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对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小芳
2018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武某某现羁押于新昌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宗八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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