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渑检一部刑诉〔2020〕449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1198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渑池县**山泉水厂总经理(全名:渑池县**纯净水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6日被渑池县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渑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第一次退回渑池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渑池县公安局于2020年9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第二次退回渑池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渑池县公安局于2020年11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被告人武某某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以经营的渑池县“**山泉”水厂需要购买扩建设备为由骗取王某某借款35万元用于偿还债务,2015年向王某某还款7万元后失去联系外出躲债。被告人武某某共计诈骗王某某28万元,案发后,武某某主动退赔王某某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破案报告、报案材料、渑池县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转账凭证、武某某借款合同、借条、资产交接表、渑池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判决书、调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武某甲、上官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购买设备为由,骗取王某某2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主动投案,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渑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建超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渑池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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