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二部刑诉〔2020〕525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4251984********,汉族,初中文化,打零工,住安徽省**县**乡**村**村**组。被告人武某某曾因寻衅滋事,于2014年8月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武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9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武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毛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武某某,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武某某于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16日期间,在苏州市吴某某**村**号,虚构自己控制的微信号可以消除贷款记录不用归还贷款,但需要收取手续费等名义,先后四次骗取被害人毛某某共计人民币22123元。
案发后,被害人毛某某表示谅解被告人武某某。
被告人武某某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并于2020年8月4日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表、银行流水、微信转账记录等;
2.证人荣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所作的人身检查记录、电子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武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法院
(此页无中文)
检察员:谭秀萍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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