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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某某诈骗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银兴检一部刑诉〔2020〕427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23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河北省内丘县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镇**村**号,住户籍地。2020年4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3日移送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告人武某某经胡某某认识被害人潘某某,2019年12月15日武某某主动找到潘某某,谎称给被害人办理大额网贷需要现金刷银行流水为由,骗取潘某某现金共计32500元,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和日常消费。案发后,追回现金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武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迪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武某某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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