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2195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左某某**镇**村,现住**镇**。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2月12日被左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左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年底,被告人武某某以10000元的价格向赵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以其本人名义办理的虚假北京协和医院住院收费票据及证明书、费用结算清单等病历资料,2018年5月21日,被告人武某某将上述资料向山西省左某某医保中心提供,骗取左某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38680.13元、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大病保险)21110.54元,共计人民币59790.67元。
2019年8月12日,被告人退还全部赃款。2019年8月12日,被告人退还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关于左权参保人员26人涉嫌骗取医保基金案件调查报告、城镇居民参保人员涉嫌骗取医保基金明细表、中央医疗住院收费票据、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收据、左某某新农合补偿资料收取单、北京协和医院住院病案首页、北京协和医院证明书、北京协和医院费用结算清单、北京协和医院证明材料、户籍证明、前科劣迹调查表、党员情况说明、身份核实调查登记表、认罪认罚具结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武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武某某诈骗医疗款物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可以酌定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武某某积极退出全部赃款,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武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九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文光
检察官助理:赵静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其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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