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里检一部刑诉〔2019〕315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6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道里区**路**号**小区**栋**单元**室,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小区**栋**单元**室,于1998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1年刑满释放。2019年7月18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29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武某某将其个人位于道里区**小区**栋**单元**室的房产同时租给韩某某、赵某某、王某某、孙某某四人,编造各种理由不交付房屋,导致被害人无法入住,无法履行租房协议,并且武某某拒绝退还被害人租房款。武某某骗取被害人韩某某租房款1.6万元人民币,骗取被害人王某某1.1万元人民币,骗取被害人赵某某1.4万元人民币,骗取被害人孙某某0.8万元人民币,共计骗取租金款4.9万元。现武某某家属已全部归还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2019年7月17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武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租房协议复印件、借条复印件、收条复印件、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案件来源及侦破经过;
2.证人闫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韩某某、赵某某、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讯问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以虚构事实的手段诈骗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之规定,被告人武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有悔罪表现,积极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依法从轻处罚。量刑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齐浩宇
2019年12月6日
附:1.被告人武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里区看守所;
2.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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