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专用
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20〕313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 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94********,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镇**村**组**号。2011年7月22日因盗窃被沂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2017年7月5日因寻衅滋事被沂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3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3日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沂南县看守所。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武某某以能够办理享受退休待遇的养老保险和****证为由,先后骗取**镇***村村民李某某现金79850元。案发后武某某退还李某某现金两万元。
2020年8月28日至9月2日,被告人武某某到沂南县**路黄某某经营的“*********店”,编造虚假理由,先后以车辆改装、借钱、虚假转账等方式,欺骗黄某某多次向其微信转账人民币23200元,以及****费用9800元,共计33000元,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还黄传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勘验笔录;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主动投案,建议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现国
周伟伟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押于沂南县看守所。
2.案卷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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