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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公诉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38197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住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6月12日被阜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6日被阜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阜平县看守所

本案由阜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5日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6日、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4日补查重报。

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2019年12月1日、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被告人武某某,用家中一个宅基地证申请了两次危房改造,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款人民币25000元。

2016年左右,被告人武某某利用自己伪造的关于阜平县**镇**村荒山承包协议,从而骗取阜平县**镇**村征地补偿款人民币638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阜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鹏飞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武某某现羁押于阜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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