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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某某聚众斗殴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武某某(绰号“小武”),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25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乡**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彭某某(已判刑)与被害人况某某存在琐事纠纷,2019年6月11日2时许,彭某某纠集被告人武某某及王某某(已判刑)、林某某(另案处理)等6人到晋江市**街道**楼**楼**号**宿舍内,由王某某持铁架子将正在睡觉的被害人况某某打醒,并一起将被害人况某某拉出宿舍外的走廊上,继续对被害人况某某殴打;期间,王某某持铁架子殴打被害人况某某的背部,造成被害人况某某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况某某左额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背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武某某在晋江市**镇**中学旁其租房内被抓获。案发后,被告人武某某的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况某某人民币6000元,取得其谅解。

被告人武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被告人身份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彭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晋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6.辨认笔录:被害人、证人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及被告人对案发地点的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案发周边监控及其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公然藐视法纪和社会公德,结伙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武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十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清都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武某某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随案移送光盘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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