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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某某职务侵占案)_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高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051989********,汉族,初中文化,泰州**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任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泰州快运大区总经理,住兴化市**镇**公寓**室(户籍地徐州市贾汪区**镇**村)。被告人武某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月23日被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该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0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诈骗罪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兴化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单位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武某某,听取了被害单位和被告人武某某的辩护人李阳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至2018年10月间,被告人武某某利用担任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泰州快运大区总经理的职务便利,采取隐瞒加盟费不退还等手段,多次侵吞公司减免加盟商的加盟费,共计人民币1500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7年1月13日,被告人武某某收受泰州海陵网点加盟商吕某某缴纳的人民币50000元加盟费后,利用职务之便上报公司总部将加盟费减免至人民币10000元,并将剩余人民币40000元非法据为己有。

2.2017年4月27日,被告人武某某收受泰州苏陈网点加盟商张某某缴纳的人民币40000元加盟费后,利用职务之便上报公司总部将加盟费减免至人民币5000元,并将剩余人民币35000元非法据为己有。

3.2018年1月15日,被告人武某某收受江都新区网点加盟商卢某某缴纳的人民币30000元加盟费后,利用职务之便上报公司总部将加盟费减免至人民币5000元,并将剩余人民币25000元非法据为己有。

4.2018年4月28日,被告人武某某收受高邮新区网点加盟商聂某某缴纳的人民币30000元加盟费后,利用职务之便上报公司总部将加盟费减免,并将该人民币30000元非法据为己有。

5.2018年10月10日,被告人武某某收受高港许庄网点加盟商王某某缴纳的人民币50000元加盟费后,利用职务之便上报公司总部将加盟费减免至人民币30000元,并将剩余人民币20000元非法据为己有。

案发后,被告人武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并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调取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加盟经营合同、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 证人郭某某、聂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调取的微信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蒲  阳

                                  检察官助理:陈  欣

2020年5月20日

                    

附: 

1. 被告人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兴化市**镇**公寓**室,联系电话:15715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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