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567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307331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县***********。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2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由支某某等人(另案处理)共同策划了“大风车”系统平台,并注册了东莞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位于东莞市东城区)。该公司研发了“大风车”系统平台,最初的“大风车”具有金融中介功能和部分融资功能。2017年初,该公司策划了“恒金币”虚拟货币及其运作规则,实现了其与“恒金币”和“币股园”的对接,也在系统里设置了静态收益、动态收益和排单币等一系列回报规则。其中动态收益为投资人发展下线产生,直推三人为1级,可以获得1层下线消费的7%的返点,直推六人为2级,在获得1层下线返点的基础上,可以再获得2层下线消费3%的返点,直推九人为4级,可以再获得 4层下线消费5%的返点。“高额回报”引发大量投资人参与投资充值和迅速发展下线,以传销模式牟取非法利益。
2017年年初,被告人武某某加入 “恒金币”传销组织,并积极发展下线。经查武某某所在传销组织的第3层,其下线人数为26244人,有32层下线层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抓获经过等书证,何某某等证人证言,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无视国法,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武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及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恒之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武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二十八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本案使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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