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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某某窝藏、包庇案)_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19〕183号

被告人武某某,女,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95********,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伊川县******组。因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19年4月1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窝藏、包庇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被汝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汝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6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8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7日,被告人武某某利用其为伊川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违规登陆全国在逃信息系统,查询被告人李某某的上网追逃信息,后到李某某住所告知其被追逃信息,帮助其 逃避公安机关抓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手机照片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抓捕,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晓燕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公安卷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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