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武某某盗窃罪,赵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开版)_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111969********,汉族,文盲,群众,无职业,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街道办事处**村**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镇**村**号)。2011年8月5日因盗窃罪被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于2011年8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鲍山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曾用名赵**),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8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个体,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街道办事处****废旧物资回收站(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舆县**镇**村委**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鲍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鲍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22日向济南市历城区法律援助中心为被告人武某某依法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2日2时许,被告人武某某在济南市历城区**街道**村**号楼**单元对面,将被害人高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新日牌电动车盗走,以100元的价格卖予济南市历城区**路济南**厂对面谭**经营的废品收购站(济南市历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因被害人不能提供有效票据,对其现有实际价值无法进行评估)。

2、2019年6月14日0时27分许,被告人武某某在济南市历城区**街道**村**号楼**单元门口,将被害人喻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雅迪牌踏板式电动车盗走,以20元的价格卖予济南市历城区鲍山街道办事处裴家营被告人赵某某经营的**废旧物资回收站。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1840元。

3、2019年6月20日,被告人武某某在济南市历城区**街道**村**号楼**单元门口,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小牛牌M+都市版电动车盗走,以20元价格卖予济南市历城区鲍山街道办事处裴家营被告人赵某某经营的**废旧物资回收站。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3485元。

综上被告人武某某共计盗窃电动车三辆,经鉴定价值5325元。

被告人赵某某在济南市历城区鲍山街道办事处**废旧物资回收站经营期间,于2019年6月14日、20日明知雅迪牌踏板式电动车、小牛牌M+都市版电动车为被告人武某某盗窃所得,仍予以收购,经鉴定两辆电动车价值53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文华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武某某(联系电话1370892****)、被告人赵某某(联系电话1365531****)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5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