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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某某盗窃罪)_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8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盈江县**乡**村委会***村民三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由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1月3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12月16日至2019年12月30日止)。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8月4日,被告人武某某在盈江县**镇**小区**号门口将被害人们某某停放的一辆红色建设牌JS11***-5型三轮摩托车(车牌号:云******,车架号:LAPHCH506J300****,发动机号:18Z85***)窃走,经盈江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440元。

2、2019年5月20日9时许,被告人武某某在盈江县平原镇县人民医院对面农村商业银行网点停车场将被害人唐某某所停放的一辆红色海陵牌HL17***-B型三轮摩托车(车牌号:云******,车架号:LCMHCLXLOJF00***,发动机号:3J018***)窃走,经盈江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740元。

3、2019年5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武某某在盈江县妇幼保健院停车场将被害人刀某某停放的一辆黑色豪爵牌HJ***-7C型二轮摩托车(车牌号:云******,车架号:LC6XCH8E1J101***,发动机号:VT51***)窃走,经盈江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224元。

2019年8月12日9时许,被告人武某某在盈江县社区戒毒康复关爱中心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彩现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武某某现羁押于盈江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证据材料卷宗3册,光碟4张。

3.扣押物品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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