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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某某盗窃罪、王某甲、王某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一部刑诉〔2020〕493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84********,汉族,文盲,群众,山东省沂水县人,住沂水县黄山**镇**村**号。2002年9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沂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罚金三千元;2006年9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万元;2006年10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六万元;2014年8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沂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9年4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沂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2019年8月16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7196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山东省沂水县人,农民,住沂水县黄山**镇**村**号。2020年9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山东省沂水县人,农民,住沂水县黄山**镇**村**号,被告人王某甲之子。2020年9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以来,被告人武某某先后三次到沂水县**镇**盗窃铜芯电缆线、变压器接线夹铜铝过度等物品一宗,价值共计48000余元。后被告人武某某将上述物品以19000余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父子,二人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物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武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媛媛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武某某现押于沂水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9404****、1596995****)

2、侦查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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