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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蒸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031974********,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街道**路**号**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25日被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盗窃行为,于2019年8月4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20年3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逮捕。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8日14时许,被告人武某某在衡阳市蒸湘区**保险公司衡阳**公司办公室内,盗走二台日立牌投影仪(价值3942元)和三盒巴西莓多肽复合冻干粉(价值288元);后变卖得款被其挥霍。

2、2020年8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武某某在衡阳市蒸湘区**路御龙网咖门口,将被害人彭某某一部台翔牌电动车(价值2316元)盗走。

2020年8月16日18时许,公安民警将被告人武某某抓获;追缴被盗电动车已返还给失主。

综上所述,被告人武某某盗窃作案二次,涉案金额654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电动车;2.书证: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盗现场及赃物指认照片、监控视频截图、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段某某、隆某某、胡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蒋某某、彭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衡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资料光碟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丰收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武某某现被羁押在衡阳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碟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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