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祥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41974********,汉族,初中,农民,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乡**庄**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被开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9日被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0日被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3月20日被开封县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3日被开封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下午,被告人武某某窜至开封县**乡**村**街村民葛某某家,趁葛某某中无人之际,进入屋内,将屋内墙上挂着的一个女士包内的300元现金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证明、刑事判决书证实了本案的相关事实及量刑情节;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的证言证实了案件的相关事实;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葛某某陈述了财物被盗的案件事实;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武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证实了被告人指认现场情况及案发现场概貌;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光盘1张证实了案件的相关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志磊
杨志杰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武某某现羁押于开封市祥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