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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某某盗窃案)_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区检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武某某,1984年12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0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镇****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4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武某某在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广宁路5号门市内将杨某某收银台内的200元现金盗走;

2、2019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武某某在华福定制家纺门市盗窃粉色枕套一对;

3、2019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武某某在广安区广宁路7号 “百姓鞋业”盗窃白色女士布鞋一双;

4、2019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武某某在金安大道130号正和祥健康药房盗窃钙片一盒;

5、2019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武某某在广安市广安区金安大道35号门市七色纺门市内盗窃女士粉色睡衣一套;

6、2019年9月左右的(具体时间我不记得了)一天上午,被告人武某某在凌云路40号多多一上盗窃一条黑色加绒男童裤子;

7、2019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武某某在广安区城北大市场科贸小区1栋26号一个卖中老年衣服的门市盗窃一件淡黄色女士春秋外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武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6-8月,缓刑8-10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川云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63561****;

2.侦查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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