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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某某盗窃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卫滨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111991********,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新乡市牧野区**镇**村**号。因扰乱单位秩序,2015年7月2日被河南省封丘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盗窃罪,2019年6月25日被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9年7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2月12日被新乡市公安局胜利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2019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新乡市公安局胜利分局逮捕。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胜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武某某,听取了被害人刘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武某某在新乡市卫滨区**路**城楼下**蛋糕房附近,将蛋糕房员工被害人刘某某未锁大锁、未拔车钥匙的一辆宗申牌黑色助力车盗走。2019年12月16日,经新乡市卫滨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241元整。

2019年12月12日下午17时30分许,被告人武某某在新乡市牧野区**镇**村**号家中被民警抓获。该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2020年3月13日,被告人武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的照片、户籍证明、前科记录证明、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购车收据及助力车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梁双

书记员:夏济慈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武某某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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