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519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78********,汉族,初中肄业,群众,武陟县****公司送货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住河南省武陟县**乡**村**街**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6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情节轻微,不予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10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14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份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武某某到武陟县**办事处**村,将废弃的20米左右长度的20对*0.4mm通讯电缆线盗走。经认定,被盗的20对*0.4mm电缆线的认定价值为1.79元/米。
2、2019年10月份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武某某和董某某到武陟县**镇**村,将废弃的100余米长度的30对*0.4mm通讯电缆线盗走。经认定,被盗的30对*0.4mm电缆线的认定价值为2.68元/米。
3、2019年11月3日16时许,被告人武某某和董某某到武陟县**镇**村,将废弃的200余米长度的50对*0.4mm通讯电缆线盗走。在盗窃过程中因误剪断光纤造成武陟县**镇**村五六十户移动用户上网信号中断。经认定,被盗的50对*0.4mm电缆线的认定价值为4.76元/米。
综上,被告人武某某共计盗窃三次,盗窃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255.8元。
被告人武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武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单位负责人杨某某的陈述;
3.证人董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武陟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第二、三场犯罪事实系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武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被告人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武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武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永升
检察官助理:朱鑫花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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