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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某某盗窃案)_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检刑诉〔2020〕281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401061977********,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楼**号**,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路**小区**号楼。2019年10月12日因吸食毒品被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并社区戒毒三年;2020年1月19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1991年3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北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1996年11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7年6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年12月16日因犯抢夺罪被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20年7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武某某在太原市迎某某**路**小区**号楼**单元**层家门口,趁被害人傅某某不在,将其停放在此处轿车(右后车窗未关)内的一台华为牌笔记本电脑、现金人民币5500元盗走。经太原市迎某某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案发时价格为人民币8147元。破案后,赃物和赃款均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员红娟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武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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