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武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部一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3198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山东省沂水县人,住山东省沂水县**街道**村**号。2018年1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沂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9年1月1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20日被沂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至10月20日凌晨,被告人武某某先后五次在沂水县**街“**金店”门口、**超市一店“**眼镜店”门口等地,采用螺丝刀、美工刀拆卸、盗割的手段,分七次盗窃相吉艳等人的电动车电瓶共七组,盗窃价值共计1740元。现分述如下:

1-2、2019年10月11日凌晨,被告人武某某在沂水县**街“**珠宝店”门前采用螺丝刀、美工刀拆卸电瓶的手段,盗窃沂水县**街的相某某价值200元的电动车电瓶一组;之后到**超市一店南侧“**眼镜店”门前采用同样的方法盗窃沂水县**家属院的杨某某价值160元的电动车电瓶一组。

3-4、2019年10月12日凌晨,被告人武某某到沂水县城**商业区“**造型”北侧楼梯处,采用螺丝刀、美工刀拆卸电瓶的手段,盗窃沂水县**街道**村的刘某某价值140元的电动车电瓶一组;后到沂水县**路“**茶社”门口,盗窃沂水县**街道**路**号的郭某某价值550元的电动三轮车电瓶一组。

5、2019年10月1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武某某在沂水县**路“**社区门诊”门口南侧,采用螺丝刀、美工刀拆卸电瓶的手段,盗窃沂水县**小区的李某某价值140元的电动车电瓶一组。

6-7、2019年10月2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武某某在沂水县**路西首“**大药房”门口东侧,采用螺丝刀、美工刀拆卸、盗割等手段,盗窃沂水县**镇**村的宋某某的一辆粉色“高仕”牌两轮电动车48V12A电瓶一组,价值140元;后到沂水县**路“**密封店”门前,采用同样的手段盗窃沂水县**小区殷某某的三轮电动车48V60A型电瓶一组,价值410元。以上两组电瓶已被查获并返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害人相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财产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莹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武某某现羁押于沂水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