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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某某盗窃案)_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2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镇**村**号,现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社。曾因盗窃,于2016年12月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又因盗窃,于2019年9月1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0日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武某某来到大连市普兰店区**中附近的**火锅手切鲜羊肉店内,趁无人之际,将被害人郑某某放在吧台旁边凳子上的黑色女式背包盗走。包内有人民币2000元、钥匙包一个、MAC口红一个、充电器一个、唇膏一个、身份证一个、银行卡两张。

2019年9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武某某来到大连市普兰店区**中附近的**饭店内,趁无人之际,将被害人孙某某放在柜台上面的一个黑色男式长方形钱包盗走,包内有现金四十元、身份证一个、银行卡14张、KTV会员卡一个。

案发后,被盗人民币1944元、钥匙包一个、MAC口红1个、充电器1个、身份证2张、唇膏1个、男士钱包1个、银行卡16张、KTV会员卡1张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返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2.书证:看守所健康检查笔录、前科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身份证明、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3.证人证言:无;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陈述、被害人孙某某陈述;5.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罪嫌疑人武某某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无;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郑某某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证及搜查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刁君冲
检  察  员:  赵晓娜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武某某现被羁押于大连市普兰店看守所,联系方式:无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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