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武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虞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武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5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虞城县**乡**村。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2月26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审明:

2020年1月4日15时许,被害人王某某在虞城县**乡农村信用社内,将其农村信用社银行卡丢失。被告人武某某拾到后,在该信用社自动取款机上试验银行卡密码成功并分两次取款200元,而后到虞城县**镇农村信用社自动取款机上分五次取款2800元,将王某某卡内人民币3000元全部取出。案发后退还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收到条等;

2.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其单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建立

丁尚慈

2020年3月25日

(此页无正文)

附项:

1被告人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贰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