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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某某盗伐林木案)(公开版)_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811974********,满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兴城市,住兴城市**乡**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兴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3日已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武某某购买了位于兴城市围屏乡围屏村黄屯、团瓢村赵西沟屯黄某甲、黄某某等人所有的杨树、刺槐共计120棵。2018年8月22日至9月6日间,被告人武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购买的杨树、刺槐中的77棵进行采伐。经辽宁名阳林业规划设计有限公司鉴定,采伐林木的立木蓄积共计26.4608立方米。经辽宁东润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事务所鉴定,被伐林木价值人民币952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陈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辽宁名阳林业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丛翔宇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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