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滨区检公刑诉〔2020〕413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3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固定职业,住山东省惠民县**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6日被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5、2020年1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3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路**宿舍小区**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6日被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5日、2020年1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份至9月份,被告人武某某在某某某网站注册会员账号,并伙同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建立微信群拉人头等方式发展网上参赌人员。被告人武某某、王某某让孙某某、郑某某等参赌人员以重庆时时彩开奖结果为依托参与某某某网站“龙虎斗”赌博,参赌人员通过支付宝、微信等将赌资转给武某某、王某某,让武某某、王某某帮助投注“龙虎斗”,被告人武某某、王某某从某某某网站获得投注额的约2.5-3.5%的返点提成。自2018年7月2日至2018年9月29日,被告人武某某、王某某登陆某某某网站www.***jx01.com,使用账号zh**kai****和密码登录,累计充值7次,共计19000元,投注共计3404笔,提现共五笔,共计29278元。2018年6月27日至2018年9月29日,登陆某某某网站www.******.com,使用账号zh**kai****和密码登陆,累计充值31次,共计198000元,投注共计19614笔,提现共36笔,共计31096元。2018年6月24日至2018年9月29日,登陆某某某网站www.******.com,使用账号****1102和密码登陆,累计充值41次,共计345883.2元,投注共计25707笔,提现共37笔,共计459344元。
被告人王某某与2018年9月3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勘验、检查笔录;3、视听资料;4、证人孙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武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永波
2020年11月12日
附:1、被告人武某某现住山东省惠民县**镇**村,联系电话1836498****;王某某现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路**宿舍小区**单元**室,联系电话1866308****;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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