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办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5日21时00分许,被告人武某某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本市集美区前场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案发时被告人武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8.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认定,被告人武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属机动车范畴。
归案后,被告人武某某如实供述了上列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具有坦白、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情节,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对被告人武某某在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的幅度内择以刑罚,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继斌
检 察 员:武 讲
附:
1.被告人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3.案件材料和证据二册。
4.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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