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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一部刑诉〔2019〕28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5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镇**村**号厦门市暂住****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办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5日21时00分许,被告人武某某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本市集美区前场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案发时被告人武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8.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认定,被告人武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属机动车范畴。

归案后,被告人武某某如实供述了上列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具有坦白、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情节,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对被告人武某某在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的幅度内择以刑罚,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继斌

检 察 员:武 讲

20191120

附:

1.被告人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3.案件材料和证据二册。

4.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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