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邱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84********,汉族,初中文化,厨师,户籍地河南省固始县,住固始县**乡**村**组,2020年1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霍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6日经本院批准由霍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2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6日19时18分许,武某某驾驶苏A*****号小型轿车沿S324线由东向西行驶至285km+ 500m(霍某某马店镇茶庵街道)处,与由南向北横过公路的行人刘某某相撞,致刘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霍某某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武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全身多发伤,创伤性休克,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案发后武某某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7.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俊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PDF光盘1张,卷内光盘二张;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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