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926199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山东省鄄城县**街道**庄**村**村**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2019年11月6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20日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各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5日23时许,被告人武某某因得知被害人曾某某(男,41岁)与其妻子李某某(女,25岁)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遂持刀至本市市中区二环南路**宾馆**房间,使用刀子捅刺曾某某右胸部、背部,后被告人武某某自动停止捅刺行为并让李某某拨打120、110电话。经鉴定,被害人曾某某系胸部损伤致肺破裂,并行手术治疗,构成重伤二级,其胸腔积血、右侧第3、4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当日,公安机关接报警后至现场将被告人武某某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武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曾某某损失85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粉色单刃刀一把)、书证(谅解协议等)、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曾某某陈述)、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等人证言)、鉴定意见(鉴定书)、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宾馆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故意杀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已造成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红霞
检察官助理:尹亚萍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武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3.作案工具粉色单刃刀1把,现暂扣于我院。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