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19〕361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86********,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街道**路**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武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武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武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武某某与魏某某(另案处理)与被害人吴某某、刘某某(另案处理)在邳州市运河镇建设北路现代汉城北门因琐事发生争执、厮打,后被告人武某某用拳头打伤了被害人吴某某的鼻子,后经法医鉴定:武某某、魏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被害人吴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2月28日,被告人武某某在案发现场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 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伟
2019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侦查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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