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刑检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甘肃省靖远县,公民身份号码62042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靖远县**乡**村*社**号,现住白某某**路**号*栋*单元*室。1998年9月7日因犯抢劫罪被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2006年2月6日刑满释放;2020年3月28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白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未执行),并处罚金40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武某某酒后在白某某**路**KTV的**包厢内,因琐事与醉酒的刘某某发生争执,其间被告人武某某持拳击打刘某某面部,致刘某某左眼部受伤。经医院诊断,刘某某左眼角膜穿通伤伴虹膜嵌顿、左眼巩膜裂伤、左眼角巩膜破裂伤术后、左眼外伤性前房积血、左眼眼内炎、左眼无晶状体、左眼脉络膜脱离。经白银市白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左眼角膜穿通伤、前房出血须手术治疗及外伤性脉络膜脱离分别评定为轻伤二级。
2020年12月20日,被告人武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住院病历、收条及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雒某某、苏某某等3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白银市白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俊霞
检察官助理:杨 静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武某某现羁押于白银市白某某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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