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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某某故意伤害案)_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钢城检部一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性,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19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住济南市钢城区********号。2009年12月11日因交通肇事罪被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钢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钢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10时许,在济南市钢城区**街道**小区**号**单元**楼,被告人武某某与被害人李某甲因该楼**房屋产权发生争执,武某某用手拖拉李某甲身体,从该楼房**房门口拖至二楼楼梯平台处,致使李某甲尾椎骨受伤,经鉴定李某甲的损伤为轻伤二级。

被害人李某甲未与被告人武某某达成和解,要求依法从重处罚武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济)公(刑)鉴(伤)字[2019]8105号鉴定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光盘一张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因房屋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使他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东锋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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