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钢城检部一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19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住济南市钢城区**镇**村**巷**号。2009年12月11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原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钢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钢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10时许,在济南市钢城区**街道**小区**号**单元**楼,被告人武某某与被害人李某甲因该楼**房屋产权发生争执,武某某用手拖拉李某甲身体,从该楼房**房门口拖至二楼楼梯平台处,致使李某甲尾椎骨受伤,经鉴定李某甲的损伤为轻伤二级。
被害人李某甲未与被告人武某某达成和解,要求依法从重处罚武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济)公(刑)鉴(伤)字[2019]8105号鉴定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光盘一张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因房屋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使他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东锋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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