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2199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镇**村4区8号,捕前住本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武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1日被武邑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武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16时许,在武邑县**镇**村**柜业车间内,因挪动板车之事,被告人武某某和被害人董某甲发生争执,在争执中,董某甲先扇了武某某左脸一巴掌,后武某某用拳头打了董某甲鼻子处一拳。经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董某甲双侧上颌骨额突及右侧鼻骨骨折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发破案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黄某某、董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董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笔录;
7、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怀斌
检察官助理:韩忠霖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武某某现羁押在武邑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审查卷各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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