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开检公诉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武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81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河南省邓州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日0时许,被告人武某甲因与孙某甲存在矛盾,遂到孙某甲家中(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号“**”修理店)持菜刀将正在屋内睡觉的被害人武某乙及孙某乙脸部及四肢砍伤。经鉴定,被害人武某乙头部多处创口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面部多处创口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肢体多处皮肤创口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耳廓创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颈部创口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右手创口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害人孙某乙左上肢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11月15日,公安机关在河南省郑州市**村**楼将被告人武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人口信息表、电话查询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甲、时某某、某某某、孙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武某乙、孙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沈阳正泰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2份;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晓峰
检察官助理:崔健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武某甲现被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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