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莱芜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203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济南市钢城区**镇,现住济南市莱芜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我院批准,于同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0月24日至2019年11月24日);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0月11日至2019年10月25日、自2019年12月25日至2020年1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7日凌晨,被告人武某某在*区**路口附近吃麻辣烫时,与邻桌的王某甲、王某乙等人发生口角,互相谩骂、扔啤酒瓶,后武某某驾驶其******号车无故冲撞正在路边站着说话的王某甲、王某乙、魏某某等四人,同时将路边停放的三辆轿车不同程度撞坏。
经鉴定,被撞的鲁******号轿车损毁价值计1270元,鲁******号车损毁价值计1438元,鲁******号车损毁价值计534元,武某某驾驶的鲁******号车毁损价值计2243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涉案物品价值鉴定书等;3.电子证据:现场监控录像等;4.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等人的陈述;6.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追逐、恐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立军
朱彤晖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武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第六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叁册、光盘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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