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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某某寻衅滋事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三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2196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退休,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里**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辩护人李海壮,北京青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27日至2月6日)。被告人武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武某某在本市海淀区***路边,酒后无故滋事,将被害人段某某(男,28岁)手机夺取后摔在地上,又用拳击打被害人段某某面部,致其眼脸皮肤裂伤等伤,经司法鉴定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武某某于2019年10月22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本案侦查期间,被告人武某某在亲属的帮助下于2019年11月6日赔偿被害人段某某损失人民币15166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诊断证明书等;2.被害人段某某陈述;3.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证人证言:王某某、贺某某、余某某证言;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现场录像;7.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姜楠

2020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武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

3.换押证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 辩护人李海壮,联系方式1391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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