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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某某容留卖淫案)_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公诉刑诉〔2018〕94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2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张北县****村。现住址:张北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8年6月28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4日经我院批准,被张北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张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8年6月8日起,被告人武某某和任某某合伙在张北县**镇**路西经营一家名为**足疗店,容留名为“晶晶”、“小梅”、李某某,秦某某四名妇女卖淫。每次卖淫活动足疗店从中抽取利润。武某某负责收取嫖资,并负责给卖淫女分钱。任某某负责记账、看店。武某某、任某某二人非法获利3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吴某某、秦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执法记录仪视频;4.辨认笔录;5、户籍证明信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伙同他人以开设足疗店为名,容留妇女在其开设的足疗店内卖淫,从中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武永强、张亮

2018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武某某现羁押于张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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