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1214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4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镇**村**队**号之**。因本案于2020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8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后经报请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被告人武某某在其租用的广州市从化区**路**巷**梯**房内,容留钟某某、杨某某、高某某等人吸食毒品。2020年7月31日,被告人武某某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等书证;
2.证人钟某某、杨某某、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辩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武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武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存军
检察官助理:曹晶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武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盘资料七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5.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批复一份
6.请尽快安排开庭审理
7.本案与辩护律师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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