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刑诉〔2021〕39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住广汉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3日被广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中旬一天晚上,被告人武某某在广汉市**镇**村**组**号自己家中伙同唐某某,二人采取烤吸方式 吸食毒品冰毒。
2.2020年8月底的一天中午,被告人武某某在广汉市**镇**村**组**号自己家中伙同骆某某、李某某、杨某某,四人采取烤吸的方式共同吸食毒品冰毒。
3.2020年8月底的一天晚上20时左右,被告人武某某在广汉市**镇**村**组**号自己家中伙同骆某某、幸某某、杨某某,四人采取烤吸的方式共同吸食毒品冰毒。
4.2020年9月初的一天下午14时许,被告人武某某在广汉市**镇**村**组**号自己家中伙同骆某某、杨某某,三人采取烤吸的方式共同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多次容留多人在自己家里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赵明川
2021年1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武某某现羁押于广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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