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武某某妨害公务案)_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埇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6041967********,汉族,本科文化,**局职工,安徽省淮北市人,住宿州市桥区**小区**号楼**室。被告人武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武某某酒后在宿州市**广场二楼将仓库房门踢坏,并殴打商场保安。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东关派出所民警马某某带领尹某某、刘某某出警到现场并进行调解,调解未果后,东关派出所民警马某某将其传唤至东关派出所。在去派出所的途中,被告人武某某朝辅警尹某某面部打一巴掌,致使尹某某左面部受伤。

案发后,被告人武某某已对损毁的房门进行赔偿,并向尹某某赔礼道歉,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及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和其它证明材料;

2.证人尹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以暴力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武某某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依法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院建议对被告人武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潘燕

检察员  李琦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武某某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玖拾伍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